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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 2016-07-01 16:09 来源: 襄阳中院

侄子说,房子是从婶婶手中买来的,有合同为据;婶婶却说,没有拿过侄子的钱,自己为了帮侄子办婚前财产公证,才签了假合同,房子其实是赠与侄子的,既然侄子把自己告了,干脆把房子要回来。双方各执一词,法院究竟会怎么判?

【案情简介】

1991年,因家境困难,年仅12岁的温昶(化名)和父母投奔叔叔家生活,户口也迁至婶婶赵玉华(化名)的户头。

2002年,赵玉华参加单位房改,分得位于襄城的住房一套,两证均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07年底,温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于2008年结婚,与妻子、父母居住在该房内至今。2013年,赵玉华与丈夫协议离婚,两人约定,这套房子归赵玉华个人所有。

2014年1月,赵玉华和温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载明赵玉华在2002年将上述房屋卖给温昶,房款已付清,尚未过户。

同日,温昶与妻子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协议》,约定“此房为男方婚前财产,系男方幺妈赵玉华将单位福利房卖给男方,房款已付清,尚未过户。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归温昶个人所有”。

去年,温昶拿着房产证和土地证要求赵玉华协助办理过户,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赵玉华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因办理温昶婚前财产公证而签订的虚假合同。实质上,两人之间是房屋赠与合同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赵玉华反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法院一审判决,赵玉华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温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驳回赵玉华的诉请。赵玉华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

主审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姑且不论双方是否有金钱交易,既然婶婶肯定自己是赠与房产给侄子,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与人,受赠与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的诉争房屋被温昶已占有使用多年,且持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属证件。依据现查明事实,诉争的财产权利亦转移至温昶。故赵玉华请求撤销赠与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来源:《襄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