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闹掰三次起诉 法官倾心调解三人言和
2019年3月20日下午2:50分,城区法庭法官万庆在准备进入审判庭时,原、被告一起走到承办法官面前,要求此案庭前调解,承办法官知道这是一件复杂的三人合伙纠纷,当事人均愿意进行庭前调解,承办法官便将当事人召集在会议室,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
2013年12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陈某某协商合伙成立一公司,三人按比例出资并约定盈亏按出资比例分配承担。2014年10月,因管理不善,经营出现严重亏损,三人多次在一起进行核对账目、共同清算,均因各自的利益发生争执不欢而散。秦某某于2016年4月将黄某某、陈某某诉至市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依法清算,并要求分割合伙财产和债务。
审理中,经法院释明,三人同意由法院选定机构进行会计审计。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机构至2018年9月向法院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根据该《清算审计报告》确定的内容,三人合伙期间资产与盈亏情况因证据不全无法全部确认。
2018年10月,市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秦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出资比例分配已经收回的债权,同时按出资比例承担合伙组织向三人的借款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秦某某发现合伙组织仍欠其账款,陈某某有未入账的债权,且单独领取了退回的房屋租金,三人并未按照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秦某某遂于2018年12月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1月,秦某某再次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陈某某承担相应责任。陈某某也于2019年2月也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秦某某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承办法官在查明案情后向三人说明,三人之间的合伙纠纷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又因本次诉讼达成庭前调解协议,都是解决的同一个纠纷,势必会造成履行各自义务的混乱局面,最好是三人坐在一起共同协商,宜粗不宜细,达成一个调解协议,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凭证。一旦在三人中又出现没有纳入审计的债权债务,将会再次产生新的诉讼,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在三人调解的过程中,法官只引导三人如何适用法律,不介入三人对民事权利的处理。听了主审法官的释明,秦某某表示当即愿意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撤回本次诉讼,陈某某当即愿意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于是,承办法官邀请执行案件的两位执行员及前诉主审法官到场一同为原、被告讲解如何处理合伙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经过法官和执行员的讲法释理后,原、被告进行了长达两个小时的协商,共同达成了一份合伙期间三人内部债权债务的解决方案,约定了各自债权分配、内部债务承担的详细履行时间,三人内部债权、债务的处理以新的和解协议为依据,合伙成员内部纠纷就此了结。经过三人签字捺印后,三人面带笑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