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以拒执立案促失信人还款
对法院生效判决置之不理,有执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两名被执行人在自诉案件立案后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人撤回了自诉,该案已顺利执结。
2014年3月,刘某、王某(二者系夫妻关系)向杨某借款100000元。由于刘某、王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杨某将二人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某、王某于2015年12月25日前偿还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但刘某、王某并未按时偿还借款及违约金,杨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查明刘某、王某有一辆小型汽车,且二人曾经营养殖业,其后又外出务工,具备执行能力。因刘某、王某拒不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决定对二人实施司法拘留。在被拘留后,刘某、王某仍拒不履行义务。执行干警认为刘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申请人杨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刘某、王某的刑事责任。
该案在立案后,案件承办法官及执行干警向刘某、王某讲解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后果,二人也意识到再不履行义务自己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制裁。于是,刘某、王某一次性偿还完借款,申请人杨某撤回了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