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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业委会“讨回公道”,小区业主为襄阳中院法官送来锦旗!

时间: 2022-11-10 09:24 来源: 襄阳中院

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业委会撤销权纠纷案因法官的公正判决为业委会讨回了公道也赢得了小区广大业主的赞誉公正裁判获称赞赠送锦旗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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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公正裁判,为我们近千名业主伸张了正义!”近日,来自襄阳某小区的业主代表们为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进送上了一面“崇法明德 公正为民”的锦旗。感谢她的专业裁判,维护了小区广大业主的权益。

事件回顾

2020年11月18日,樊城区大庆东路某小区业主代表向丹江路社区递交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经屏襄门街道办事处的组织、指导监督下,委托丹江路社区居委会协助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丹江路社区按照相关流程于2020年11月19日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进行了公示,2021年1月25日筹备组发布业主大会设立公告。

2022年1月24日,该小区业主宋某红以业主大会成立过程违法,侵害其利益为由,向樊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全部决定。一审法院支持了宋某红的诉讼请求。业主委员会不服,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业委会选举纠纷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襄阳中院民二庭法官焦静平、王进、王定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中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及审理范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委会。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期限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撤销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权,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相应的权力。因此,业主大会和业委会选举中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审理范围,业主不享有诉权,若其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选举中的事宜有异议,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故襄阳中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宋某红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规定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宋某红的起诉。

收到锦旗后,王进法官表示,这既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公正司法的肯定,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这面锦旗,既是鼓励更是激励,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将尽最大的努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之事,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