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执行视窗 > 执行动态

规避执行 法律不容

时间: 2017-01-08 17:47 来源: 宜城法院

近日,宜城法院依法采取反规避执行措施,成功执结了一起规避执行的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宜城法院于2012年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王某97994元。被告不服上诉襄阳中院,襄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赵某不履行生效判决,原告王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赵某履行赔偿义务。

接到案件后,执行局执行员李德学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及其妻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申请执行人王某因案件胜诉后,个人权益得不到及时实现,经常到处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稳定,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员挖空心思打听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过多方查询,得知被执行人赵某长期使用一辆轿车,并经营有一辆运输车,该两辆车登记车主分别为被执行人赵某弟弟及其妻妹。登记为其弟弟的轿车,长期停放在其自有住房车库内,而运输车则为被执行人赵某长期经营。执行员经核实发现,其妻妹在成家时,远嫁外地,后因外地经济困难,遂搬迁回来。搬迁回后,长期租种村里的土地,其家庭情况非常困难,根本无能力购买价值20余万元的运输车。

凭借敏锐的洞察力,执行员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存在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为此,执行员及时将案情向院领导作了汇报,并请求依法扣留被执行人赵某使用的登记在其妻妹名下的运输车。

2016年12月,申请人王某向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赵某驾驶运输车从其住处出发,沿207国道向荆门方向行驶。执行员接信息后,立即行动,追赶30余公里,将被执行人赵某及其驾驶车辆控制并扣押至法院。同时,执行员当面指出赵某的规避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赵某为自己狡辩,称其驾驶的车辆非其所有,执行员现场出示证据,并再次告知赵某,如仍拒不履行,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巨大的压力和法律的威慑下,赵某的心理防线被突破。赵某承认了该运输车系其自己购买,一直从事运输工作,请求法院对其行为予以从宽处理,并表示愿意与申请人王某协商解决该案。

在执行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赵某当日便偿还了王某6万元欠款,使得一件长达5年的执行案件得以全部执结。


来源:宜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