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审结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敞开车门,乘客在未向司机申明下车的情况下自行跳车,摔伤不治身亡,司乘双方到底谁担责?
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湖北某运业公司承担70%的违约责任,赔偿乘客家属507027元。
据悉,2018年7月25日,李某霞乘坐湖北某运业公司普通客车(公交车)准备去南漳某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学习。当车辆到达李某霞所需下车的路段时,李某霞离开座位走到公交车的右前门准备下车,见客车车门未关闭,李某霞从正在行驶的客车右前门跳下车摔倒受伤。后李某霞在南漳县人民医院住院13天,经抢救无效死亡。
南漳县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该公交车右前门是否能正常启闭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右前门可以正常启闭。2018年8月,李某霞家属将湖北某运业公司起诉至南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湖北某运业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霞乘坐被告湖北某运业公司的公交车到南漳某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并支付票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湖北某运业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李某霞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李某霞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从未关闭的车门跳下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作为承运人违反了将旅客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对运输过程中李某霞的摔伤致死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某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而没有预见,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仍应归因于被告车门未关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酌定由被告湖北某运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70%,即赔偿507027元,李某霞家属的其他损失由自己承担。李某霞死亡后,被告支付了现金51000元。李某霞家属认可被告已赔偿的51000元,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在支付赔偿款时可从应支付的总金额中予以扣减。故作出如上判决。
安全驾驶,文明乘车!公交车是一个集体代步工具,需要驾驶员与广大乘客共同遵守规则与秩序、增强安全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