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企业复工复产,襄阳中院发布涉疫审判执行十大典型案例(下)
今日,小编将继续为大家介绍2020年度襄阳法院涉疫审判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06陶某与徐某伟、葛某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7日,徐某伟、葛某霞夫妻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陶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0‰,借款期限6个月。后因徐某伟、葛某霞未按期还款,陶某起诉至襄州区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因徐某伟、葛某霞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陶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徐某伟所有的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一辆。后徐某伟夫妻履行了40余万元执行款,余款仍未履行。
疫情发生期间,被执行人徐某伟接到襄阳市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采购防疫酒精的委托,徐某伟遂向该院申请解除车辆扣押,让罐车进行酒精运输。如果双方能达成和解,让酒精罐车驰援战疫一线,一来能为抗击疫情做些贡献,二来也是在助力复工复产,三来运输受益可在和解协议中约定用来履行执行款,可谓一石三鸟。考虑到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同时高新区企业密集,复工复产任务重,襄州区人民法院经与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核实情况后,立即决定特事特办,快速启动网上办案新模式。经过执行人员组织双方多次沟通协调,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陶某同意解除对罐车的扣押,全力支持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目前,被执行人徐某伟已从河南焦作拉回两车酒精,有效缓解了辖区企业的酒精需求。
典型意义
本案扣押的车辆是专业运输酒精车辆,若在平时只是正常的执行措施,但在突发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该车辆己转化为特种设备。为全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襄州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涉及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和企业紧急需求的设备,打破执行常规,特事特办,迅速启动网上办案新模式,为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贡献了法院智慧与力量。
07某投资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湖北某投资公司在建项目是重点项目。因建设资金不足,该项目于2019年初停工,房屋无法交付。经债权人申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清算。
襄阳中院发布债权申报公告不久,疫情发生,债权申报工作不能如期开展。1月28日,襄阳中院张贴公告,通过云端方式通知债权申报工作延期进行,有效地安抚了相关债权人、购房户的情绪。随着疫情防控的深入,破产清算的审计工作面临中断。襄阳中院迅速制定方案,确保破产清算程序不因疫情而耽搁。
2020年3月16日起,襄阳市开始有序复工,襄阳中院督促管理人及时办理项目复工复产审批,并于3月18日全面复工。3月20日,襄阳中院随即组织管理人召开协调会,就项目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破产清算推进等作具体安排,现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某公司项目作为重点项目,事关债权人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襄阳中院在疫情严峻的形势下,坚持防疫和项目建设两不误,积极主动协调各方,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及时促成复工复产,让债权人和众多业主看到了希望。
08四川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襄阳某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襄阳某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是襄阳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所开发的项目涉及民生工程建设。2019年11月,四川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长期处于停产停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襄阳中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襄阳中院于2020年1月2日裁定受理该案,于同年1月6日指定襄阳市樊城人民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樊城法院指定该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多次与管理人进行研究会商,对管理人拟定的重整路线图进行法律可行性验证。积极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向其释明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为重整顺利进行扫清障碍。然而由于新冠疫情影响,企业复工面临巨大困难。为保证案件各方利益,3月17日复工后樊城法院迅速对债权申报事项进行补充公告,顺延申报债权期限,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省界解封后,樊城法院第一时间约谈企业负责人,要求企业做好财、物、账目等资料的移交工作,督促管理人抓紧与战略投资人协商资金引入问题,破产重整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典型意义
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耗时长,引入战略投资人困难,协调各方矛盾难度大。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保障各方权益同时,与相关各方积极联动,将法定的重整程序与引入战略投资恢复生产相结合,将疫情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09李某等人诉某保险湖北分公司、某保险襄阳中心支公司等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某保险襄阳中心支公司职工李某等与某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支公司因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劳动关系、工资、社会保险等发生劳动争议,经襄阳市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后,双方不服仲裁诉至樊城区法院。该院考虑到该批劳动争议案件人员多,关乎企业的复工复产,综合审判庭法官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了解到涉案的职工目前基本仍在单位工作,如果不及时化解,极有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复工及其正常的经营秩序。综合审判庭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释明法院会对该批案件快审快结,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希望员工们在疫情特殊时期,配合公司尽快复工。职工代理人和代表均表示,感谢法院所做的工作,他们在诉讼期间按时复工。保险公司对法院在疫情期间发挥审判职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法给予肯定。目前,经法官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均已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时组织双方视频庭前调解。
典型意义
这批劳动争议案件关乎某保险湖北分公司、襄阳支公司两级公司的复工与正常经营秩序。樊城区法院在我市疫情最严重时期及时立案,办案法官提前跟进了解案情,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工作计划。建立原、被告代理人与代表人参与的三方微信群,说法释理,妥善地做好了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受到双方当事人的好评,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0武汉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诉周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襄阳市樊城区某广场项目由襄阳某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开发。2016年5月30日,商业公司向武汉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管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武汉管理公司对该广场项目的招商、营销及运营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武汉管理公司对委托管理的广场项目生活馆的一至四层作为综合性商场进行运营。2017年9月,武汉管理公司与周某某等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经营管理合同,期限三年,由周某某等承租商场的商铺进行经营活动,向管理人交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并缴纳一定数额的缴款保证金、经营管理保证金,以保证缴纳费用和正常经营。武汉管理公司交付了商铺,周某某支付了缴款保证金、经营管理保证金,但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未缴。2019年3月底周某某等以商场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商场人气不足,无法正常经营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武汉管理公司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解除后,商铺处于封存状态。武汉管理公司以周某某等未向其缴纳物业管理费、装修基金、营销推广费等费用为由,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樊城区人民法院考虑新开商场的实际状况,其他经营户也在观望双方的诉讼结果,故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为助力商场疫情后能够正常经营,根据双方所举证据,及时作出了判决。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商场普遍停业,企业资金压力较大,承租户也存在经营损失,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可能会比往年增多。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所涉标的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引起参照效应。樊城区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该院及时作出判决,并为企业今后的发展、运营提供法律参考意见,为推动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