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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枣阳一女子拔火罐竟“引火烧身”,来看法官怎么判!

时间: 2023-03-23 10:36 来源: 枣阳法院

  

本来拔火罐是要保养身体,结果却“引火烧身”,不幸遭了罪。事后,女子将美容店老板告上法庭。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美容店老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翠花(化名)觉得身体不适,遂去二丫(化名)开的一家美容店做身体理疗。按摩过后,二丫又给翠花拔火罐,操作过程中,因意外造成翠花手部、背部等部位被烧伤。翠花在医院治疗9天,二丫支付了医疗费。

出院后,翠花找到襄阳一家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持10级伤残鉴定书向二丫索赔。因双方意见不一,翠花将二丫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面对原告的诉请,二丫辩称原告之伤是原告自己不慎将点着的酒精绊倒,导致被烧伤,并对原告提供的司法鉴报告不予认可。

后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同意由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不构成伤残,但对原告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人等项目进行了确定。

 

法院判决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二丫作为从事按摩服务的从业人员,在提供按摩服务时,应当提供安全的服务行为。原告翠花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辩称之理由,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举证证明,故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原告翠花的各项损失为11839.77元,判决被告二丫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官提醒

拔火罐是我国民间流传已久的一种独特的治病养生方法,备受人们的青睐。然而,看似安全的拔火罐也隐藏着安全隐患。为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出现事故选择事后追偿,固然可以挽回一些损失,但是身心的创伤却再也不能恢复如初。如果身体不舒服,还是选择正规专业的医疗机构接受保健服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伤害和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