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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襄阳中院发布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 2026-03-06 14:54 来源: 襄阳中院

春风送暖,法护芳华。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发布一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以司法案例示法明理,以公正裁判守护民生温情。

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等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既是司法实践的生动缩影,也是法治护航的鲜明态度。

我们希望以案例为指引,让法律条文变的可感可及,让尊重妇女,关爱儿童成为社会共识,让司法力量为每一位女性撑起权益“保护伞”,为每一名孩子筑牢成长“保护墙”,以司法温度守护家庭和睦、护航社会安康。

 

案例一

未尽康复教育之责,依法变更抚养权——赵某与陆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与陆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赵某一。赵某一出生后因病导致听力障碍。2020年,赵某与陆某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赵某一由陆某抚养。后赵某一一直跟随陆某生活,因听力障碍问题,未正常入学接受教育。赵某在与陆某协商后将赵某一送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入学一月后,陆某以赵某一不适应该学校为由将赵某一接走。赵某希望赵某一能继续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但多次与陆某协商未果,隧诉请人民法院变更抚养权。裁判结果

赵某一自赵某、陆某离婚后,一直由陆某抚养,期间陆某未对赵某一进行康复干预,致使赵某一无法正常发声、说话,亦不会手语,无法正常与人沟通,足以说明陆某未能完全尽到抚养责任。现赵某与陆某因赵某一的教育问题发生分歧,根据赵某一的现有的认知能力、沟通能力可能无法适应普通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方式和学习环境。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理念、教学方式更加适合存在听力障碍、干预较晚的赵某一。法院考虑到赵某一现在的生活情况及其受教育的需求,遵循最有利于赵某一成长的原则,变更其由赵某抚养。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于残疾子女的特殊生活、教育需求,明确了离异父母对残疾子女的特殊抚养义务,对残疾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绝非仅满足于基本生活保障,更应关注其是否履行了使子女健康成长的特殊义务。赵某一作为听力障碍儿童,其健康成长有赖于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特殊教育供给等干预措施,陆某在长期抚养过程中,怠于采取上述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孩子语言能力及认知水平的发展,即便其提供了基本的生活照料,也因其消极不作为未能全面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在父母就子女教育方式产生重大分歧时,从赵某一的实际接受能力出发,综合研判,作出符合未成年人现实利益的判决,为赵某一的未来成长创造了更未适宜的环境。

 

案例二

多元解纷,为患病妇女撑起权益“保护伞”——陈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

陈某与孙某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某一。后双方因生活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由其抚养婚生子陈某一。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孙某某患有精神类疾病正在接受治疗,且直系亲属均已离世,无近亲属照料,离婚后的医疗生活保障、财产保管均成现实难题。陈某因独自抚养陈某一也有一定的经济压力。

 

裁判结果

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依据《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精神,同时兼顾陈某抚养子女的压力与孙某某的治疗生活刚需,法院联合村委会、司法所开展实地走访,积极促进双方达成调解。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次性经济帮助+按月生活费+基层组织财产代管”的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陈某当场履行首期款项支付义务,孙某某的财产由村委会按照约定代管,其后续治疗与生活保障得以落实。

 

典型意义

离婚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关乎婚姻关系的解除,更涉及当事人尤其是弱势方的生存权益与生活保障,是家事审判“司法为民”理念的直接体现。陈某与孙某某的婚姻关系因感情破裂走向终结,而孙某某作为患有精神类疾病的弱势当事人,既无近亲属照料,又面临离婚后的医疗、生活及财产保管多重困境,陈某则因独自抚养子女存在实际经济压力,双方的利益分歧成为案件调解的核心难点。法院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次性经济帮助+按月生活费+基层组织财产代管”的调解协议,这一方面尊重了双方的离婚意愿与陈某抚养子女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段支付生活费的方式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创新引入村委会代管财产的机制,明确了基层组织在无近亲属照料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弱势当事人财产保护中的职责与义务,破解了此类当事人离婚后财产管理的实践难题。

 

案例三

法护至亲安,令阻家暴尘——齐某与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齐某原为夫妻关系,离婚后李某因对财产分配不满,多次对齐某进行骚扰。2024年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调查过程中,李某情绪失控威胁要伤害齐某和孩子。公安机关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齐某以李某行为严重侵害其及近亲属正常工作、学习、生活为由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齐某虽已与李某离婚,但其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证明齐某的人身安全面临暴力现实危险,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对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实施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李某进入齐某的住所。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等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犹如在当事人之间构筑了一道坚实的法律防护墙。该制度不仅涵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更延伸至家庭成员关系终止后的现实危险场景,具有全周期保护之效。受害人在遭受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时,须及时留存悔过书、诊疗记录、报警回执及向妇联等组织的求助记录等关键证据,于申请时一并提交法院,依法启动保护程序,有效隔绝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