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声道”见证司法温度: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有温度的社会平衡器
近日,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被告闫某某向南漳法院民二庭法官罗学斌致电,表示法官的耐心调解充分考虑了被告作为家属的实际难处,让其真切感受到司法为民的诚意。而原告南漳某公司也向南漳法院寄出了感谢信,对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表现出的专业素养、人性化工作方式和始终保持中立、耐心的态度表示感谢,并强调此次调解既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让公司体会到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有温度的社会平衡器。
事情还要从一起因新就业形态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说起。原告南漳某公司与被告夏某、闫某某因二人之子闫某生前是否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原告称,南漳某公司与被告之子闫某签订的是《承揽服务合同》,闫某可自主决定工作时间与服务量,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被告则表示,闫某经原告招聘入职,需在APP上打卡考勤,按月领取工资,接受原告各项工作管理,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尖锐,加之闫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更让这场纠纷蒙上一层沉重的阴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罗学斌深知,简单判决不仅难以实质性化解矛盾,还可能引发双方进一步对抗。为寻求最优解决方案,法官仔细梳理案件证据,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充分了解诉求,最终决定远赴天津,到被告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罗学斌一方面向原告南漳某公司详细阐释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标准,分析本案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耐心安抚被告情绪,告知其法律维权的合理途径与预期结果。
同时,罗学斌组织双方从现实情况出发,围绕赔偿金额、劳动关系认定等核心问题进行协商,对南漳某公司进行释法析理,阐明利害关系,站在当事人角度提出最佳调解方案,平衡企业与被告方利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司法主动作为不仅是纠纷解决的手段,更是平衡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发展的“调节器”。承办法官在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化解中,通过将法律的刚性与调解的柔性相结合,既能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也能为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今后,襄阳两级法院将以司法为民的初心与公正司法的担当,在新就业形态发展浪潮中持续发挥“减压阀”与“护航者”作用,让劳动者在灵活就业中感受权益保障的温度,让企业在规范经营中增强法治赋能的信心,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