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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3!湖北高院发布两批十佳案例!襄阳法院3个案例入选!

时间: 2026-01-23 09:49 来源: 湖北高院


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件"贯彻实施民法典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及10件“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事例”。襄阳法院《劳动碰瓷"有违诚信额外利益不予支持 田某诉某饭店劳动争议案》《善意帮扶应倡导紧急救助可免责 刘某乙诉张某合同纠纷案》及《僵而难清陷困境 存续和解"破难题 谷城法院办理的某集团申请其子公司强制清算案》分别入选!

 


核心价值:诚实信用 社风文明

基本案情

田某从事厨师工作,2023年7月,田某主动添加某饭店经营者的微信,双方口头协商田某到该饭店担任厨师,月工资1万元。

 

同年12月,田某未再继续上班。2024年初,田某经劳动仲裁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某饭店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

 

另查明,自2019年起,田某频繁以厨师身份先后与多家小型餐饮公司、个体饭店建立短期劳动关系并产生劳资纠纷,截至2025年,当地累计受理田某提起的劳动争议近20起。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如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维护权利,但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更不能意图通过诉讼牟取额外利益。

 

本案中,田某自2019年起不间断更换多家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均较短,入职单位均为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离职后均向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诉讼请求也均为要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综合田某近几年短时间频繁更换多家用人单位,且提出的赔偿请求相对固定等情况来看,田某主观上并非为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并通过勤奋工作获取正常劳动报酬,而是想通过利用小微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不规范牟取额外利益,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

 

故判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对田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请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近年来,劳动领域“碰瓷式”维权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劳动者以维权之名牟取额外利益,锁定用工管理制度相对薄弱的小微企业群体,通过短期入职、消极怠工、主动找茬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借机起诉牟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等利益。

 

此类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背离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更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劳动市场秩序。

 

本案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田某的行为性质,对其“劳动碰瓷”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拨开“维权”表象,重塑劳动者权利行使的边界,有效平衡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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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善意帮扶 助人为乐

基本案情

刘某甲与张某原系工友,二人关系较好。2020年11月15日,张某外出送货过程中,刘某甲电话告知张某其身体不适,张某赶回住所并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甲前往就医。

 

行驶途中,刘某甲从摩托车上摔倒在地,后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已死亡。

 

2020年11月18日,张某与刘某甲之子刘某乙就赔偿事宜签订协议,约定由张某赔偿丧葬费等共计12万元。

 

后经司法鉴定,刘某甲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导致而非交通事故。张某收到鉴定意见后,除前期已支付的3万元丧葬费外,又继续支付了1万元。

 

2025年,张某被确定为农村低保对象。刘某乙因与张某就继续支付赔偿款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赔偿款。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刘某甲的朋友,对刘某甲并不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但其在得知刘某甲身体不适后,立即将其送医治疗,张某的行为体现了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可以认定为紧急救助行为。

 

刘某甲因其自身疾病在送医途中死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案涉《赔偿协议》签订后,张某虽已实际给付部分款项,但该协议系基于双方当事人对刘某甲的死亡原因存在错误认识的情况下所签订。

 

后张某在明知刘某甲死亡与其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未撤销该协议,仍继续向刘某甲的妻女支付一部分生活费,足见其顾念工友情谊,体现了善意帮扶之举。

 

现张某患病,生活困难,为农村低保救助对象,已失去经济收入及支付能力,刘某乙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约定,既与实际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平。

 

司法裁判应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故认定张某无需继续履行案涉合同义务,判决驳回刘某乙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了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规定用立法为道德托底,让法律成为善意的“护身符”,意在鼓励自愿利他、见义勇为,倡导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本案中,张某在刘某甲病发时及时将其送医治疗是紧急救助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与道德上的可褒扬性,其基于善意帮扶自愿施行了部分资助行为。

 

但在其自身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如继续履行双方协议,不仅有违实质公平,也不利于弘扬善意施救的美德。

 

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避免机械司法,体现了对善行的认同与保护,让善意施救者“无后顾之忧”。

 


基本案情

某新型蓄电池公司是由某实业公司与某集团于2007年11月申办变更登记的公司,位于湖北省谷城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为绿色高性能牵引铅酸蓄电池生产、销售等。

 

2009年7月,某新型蓄电池公司增资扩股,某集团持股60%,某实业公司持股40%。2023年1月,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某新型蓄电池公司营业期限至2023年12月16日届满。

 

该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前后,多次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某集团与某实业公司两个股东未能形成一致决议。

 

因某新型蓄电池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却不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存续,也不能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某集团向谷城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某新型蓄电池公司系一家外商投资与内资合资企业,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如在营业期限届满后未依法变更营业期限,存在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等诸多风险。

 

谷城法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坚持“护企稳链强链”导向办理案件,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座谈、公开听证等方式,核查相关事实与争点,综合考量企业生存发展、职工生计稳定等因素,力促两股东达成“存续式和解”,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确保公司合法存续,某实业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集团后有序退出。

 

2025年3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一次了结全部争议事项,某集团随即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该案避免企业资产1.07亿元及169名员工因强制清算解散而流失,成功保全了产业链核心配套企业,某新型蓄电池公司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资质,推动绿色高性能牵引铅酸蓄电池等核心产品技术持续升级。

 

典型意义

襄阳市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支点建设战略部署,深入实施“两资三能”工程,推动企业达产释能、技改提能、强链聚能,助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襄阳两级法院主动融入党委工作大局,紧扣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依法审理事关中心大局、企业发展的各类案件,着力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本案中,谷城法院秉持实质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的原则,既充分考虑上市公司某集团的发展战略,也妥善兼顾外资方某实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坚决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

通过“存续式和解”破解“清算困局”,依法化解股东争议、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高新企业更好存续转型升级,实现“救活一家企业、稳定一方经济、护航一地民生”的叠加效应,为县域经济稳增长、优结构、强动能提供了司法实践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