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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法院多措并举抓队伍建设

时间: 2006-06-14 11:39 来源: 本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努力探索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法院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注重从审判实际和队伍现状出发,狠抓队伍建设,有力地推动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一、加强思想建设,做到理念“新” 。始终抓住思想教育不放松,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干警政治素质。组织干警深入开展学党章、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要求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自觉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坚持和完善院党组及干警理论学习制度,通过集中学习与自学、开展学习心得体会交流、举办专题讨论会等形式,使全院干警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正确理解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真实意义,不断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警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大局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政意识,提高干警执法水平。认真开展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教育活动,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方法步骤和具体目标,将树立社会义荣辱观结合到审判工作实际,引导法官知荣明耻,使每个法官都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准,恪守职业道德,培养高尚情操,勤政廉政,树立司法公正形象。树立为人民服务宗旨观念,为民便民,坚持公正廉洁优质办案,给人民以公平公正,给社会以稳定和谐;积极履行执行工作职责,穷尽力量兑现法院裁判,确保法律裁判文书不打白条,维护法律权威。针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裁判不公、执法不严、办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积极开展“换位思考”的大讨论,整顿思想、整顿纪律、整顿作风,教育工作人员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深化宗旨教育,进而提高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公正与效率”意识。

  二、加强班子建设,做到核心“强”。“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这是保康法院院长范海涛在全院干警会上做出的庄重承诺。院党组深知要造就一支一流的队伍,必须有一个一流的领导班子。因此,始终遵循“抓队伍先抓班子、管工作人员先管领导”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班子建设。一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首先自己不做。党组一班人带头参加学习活动,对所分管的工作敢于负责,敢于创新。建立院领导班子“月结月评”机制,带头接受干警监督。规定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每月的25日拿出下个月的分管工作计划,将计划印发至全院各业务庭室,在当月的28日左右,召开班子成员碰头会,对当月的各项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比照目标看进度,对于落后的督促其改进措施,确保工作进度不滞后。二是把准工作方向。该院党组一班人紧密结合县委以及法院系统开展的各项学习教育活动,努力查找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准确把握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为法院最大的政治方向。在处理审判工作中,从政治高度分析、认识问题,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超前性和创造性。三是发挥集体智慧。院党组始终坚持例会制度,对一时期的工作进行回顾总结的基础上,对下一步工作作出计划和安排。特别是在一些有关涉及全局以及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问题上,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经过党组集体讨论研究,报有关部门批准;坚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一旦集体作出决定,就必须按照各自的分工坚决执行,认真实施。党组一班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工作敢于负责,敢于创新,形成了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廉正建设,做到作风“正”。保康法院把司法公正落实到每一位干警的行动上,赋予纪检监察部门“二项职能”,使纪检监察的督查作用向深层次、宽领域、实质性等方面全方位延伸。一是赋予禁令督查落实职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人员职能作用,及时传达、转发、宣传上级法院、政法委出台的各项纪律禁令,制成警示牌列于院内醒目位置,使各项禁令内容为干警周知,牢固植入干警思想中,成为干警思想深处的“警戒线”。与各单位负责人签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细化要求,量化考核,常吹“廉政风”,共筑“防腐墙”。经常性地开展廉政教育和以案说法的警示教育,做到警钟常鸣。二是赋予廉政调查职能。由监察室会同审判监督庭对所有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廉政调查。首先原案件承办人进行责任自认,从案件审理过程、适用程序、实体处理以及自身廉洁等情况方面写出客观的剖析材料,看自己有无过错;其次是进行走访调查。由纪检监察部门利用走访当事人、向当事人发廉政调查函等形式,了解原承办人在审判活动中的情况,并就收集到的情况与承办人的责任自认进行比对核查,分清执法差错的主观原因、内外原因。对确属承办人员工作不细、作风不实、承办不力、徇私枉法等主观原因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那些明显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责任人,重加处罚。对在审判过程中发生的“吃、拿、卡、要”、受贿、枉法裁判或其他违反审判纪律的问题,严肃查处,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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