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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撞伤获赔偿后 要求肇事者支付15年后的手术费

时间: 2016-04-27 15:57 来源: 谷城法院

交通事故致伤者髋关节严重受伤,受害者先后两次追偿均获赔。可根据医嘱,伤者15年后仍需手术,伤者能否要求肇事者支付这笔未发生的费用?

2009年6月20日上午9时许,男子王某驾驶农用三轮车,行至谷城县谷水路处时,将时年15岁的郝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先后在襄阳和武汉治疗。谷城法院就此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郝某各项损失15.27万元,其中,超出保险限额的4.27万元由王某赔付。对于郝某提出的后续治疗费用,法院要求其在实际发生后再主张权利。2015年,郝某因事故所受伤害病情加重,再次手术更换左髋关节,共花医疗费5万余元。出院时医生称其左股骨头坏死,建议15年后再进行一次髋关节翻修手术,估算费用为6.43万元。

为追偿费用,郝某再次诉之法院。谷城法院认为,此前民事判决已明确: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郝某二次手术费用,法院判决王某应予赔偿。但郝某同时提出,王某应将15年后的手术费用一并支付。法院认为,郝某经医疗机构诊断,须隔15年后再一次进行髋关节翻修手术,但因为再次手术间隔时间较长,并不能确定以后实际发生的费用。此外,下一次更换髋关节手术费6.43万元系其估算,因此法院并未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赔付郝某二次手术各项损失5.59万元。对于15年后的手术费用,郝某可待治疗费用产生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