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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拉手刹,结果......

时间: 2021-03-03 09:43 来源: 襄州法院

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有车一族”,学车时教练再三叮嘱停车要拉手刹,你每次都做到了吗?安全无小事。

近日,一起因车主未拉手刹导致溜车而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被襄州法院顺利执结。当事人韩某将一面上书“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百姓利益”的锦旗,送到襄州法院执行人员手中,感谢襄州法院在案件执行期间,不辞辛苦、秉公执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2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红,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丽驰”牌电动四轮车回家后,将车停放在襄州区肖湾街道办事处某厂区家属院内道路边一小斜坡处。后因该车手刹未拉起造成溜车,压倒从此经过的行人薛某某(女、殁年77岁),致薛某某当场死亡。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红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违反临时停车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车且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因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孙某红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依法判令被告人孙某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等6人经济损失共计202555元。

法院执行

判决生效后,原告韩某等6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告人孙某红在监狱服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未发现孙某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今年1月24日,孙某红刑满释放回到家里后,襄州法院执行干警立即找到孙某红,孙某反映其在监狱服刑期间并没其他收入,暂无能力支付赔偿款,执行法官考虑到孙某红陈述的客观事实和实际困难,又多次找到原告,作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在执行人员的协调下,原告方同意被告孙某红用其名下的一套50.91平方米的房屋抵偿应支付的赔偿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该案全部执结完毕。

法官提醒

现在市面上出现了各种三轮、四轮电动代步车,很多老百姓认为这种车辆并不是汽车,不用上牌也不需要取得驾驶证。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电动车的速度、质量达到一定标准,就属于机动车辆。若驾驶的电动车达到机动车标准而未办理上牌登记,或者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该车辆,就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可能承担更多的责任。另外还要提醒大家,停车时务必记住要拉紧手刹,尽量远离斜坡,选择平坦路段停车,防止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