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天!“调”出矛盾化解“最优解”
湖北省保康县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随着资源不断的开发利用,山民们世代倚靠生存的大山引来了开采企业,伴随着企业的进驻作业,拉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但也给山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经济发展与人民安居发生矛盾时如何处理?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从二审立案至调解履行仅用时17天,高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案情简介
保康某矿业有偿竞得保康县某镇石料矿的采矿权,随后与矿区内居民张某签订《矿区居民拆迁赔偿协议》,约定:以矿山爆破安全生产为主,保康某矿业决定将爆破安全距离不足区域内的张某住宅进行搬迁拆除,赔偿费用共计950000元,本协议签订后,张某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和干扰某矿业生产和施工,张某新房建好后,保康某矿业与张某交换土地使用证,若不按本协议约定实行彻底搬迁,保康某矿业有权依法强行拆除。同日,保康某矿业向张某转账950000元,并由张某出具收条。后因张某未建新房并搬迁,保康某矿业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张某返还赔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返还保康某矿业赔偿款950000元及相应利息。张某不服判决,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保康某矿业的生产、建设等行为给其房屋造成严重损坏,现该矿业开采工作已经全面结束,法院对其房屋损失没有处理显失公平。
襄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房屋损坏的事实确实存在,保康某矿业正常生产经营也需保障,本着高效率低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一揽子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承办法官刘亚莉多次组织双方对房屋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在法官不断的释法明理下,双方从开始的各执一词针锋相对,到后来的相互理解各退一步,最终达成调解意见,保康某矿业赔偿张某房屋损失300000元,张某抵扣该300000元后,于协议签订之日即时返还保康某矿业赔偿款650000元,张某不得干涉保康某矿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协议签订后,张某即时将650000元返还保康某矿业。双方都向法官表示感谢。该案从二审立案至调解履行仅用时17天。
法官心得
由于张某房屋损坏的事实存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如果二审对张某的诉求不予处理,张某势必要另行主张,随后又要经历漫长的房屋损坏鉴定之路,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也没有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在二审审理中,襄阳中院法官刘亚莉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因案施策真情调解,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一揽子解决,将争议彻底化解,让双方都心服口服,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